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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律师个人简历性别:男户籍:中国.亳州移动手机:13605687080办公电话:0558-5119882律所名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6200910682883电子邮箱:zouyujielawyer@163.com律师网站:http://zouyujie.64online.com/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土地承包;公司合同……律所地址:安徽.亳州.光明路.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毕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学历:本科专业:法学业务范围: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非诉代理、代为工商查询……执业作风:诚信热情认真负责办案严谨注重实效……执业理念:崇尚法律,信任法律;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愿长期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及法治的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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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调查】简析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构建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2 11:24)    点击:439

  【银行资信调查】简析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构建

  【银行资信调查】简析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构建

  资信调查指专业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信用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给予评定。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也正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与国际潮流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商业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的竞技场中,我国如想争得一席之地,不仅要大力发展高科技,而且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及价值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

  对于信用,可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我国学者从法律上对信用进行了分析并有不同的看法:(1)信用是在社会上对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2)信用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3)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4)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上述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对信用做了诠释。而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概括起来,商业信用有以下几个特征:(1)信用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单位。由于商业信用主体在享有信用权的同时要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应作为商业信用的主体看待。(2)商业信用的取得依赖于主体是否按期履行义务以及兑现承诺的能力反映。商业信用不是自然产生的,它必须通过长期的积极作为来体现。(3)商业活动主体因获得商业信用而取得相应的资信利益。

  信用权源于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究其性质,信用权应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因为信用权的客体是因信用主体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获得的利益,它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而仅以客观物质为载体。它是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的无形财产权,但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1)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性。商业信用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按期兑现承诺所产生的一种资信能力,与特定的民事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商业信用权不可脱离主体而转让。由于不同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的大小不同,因此,商业信用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专有,而不能随意地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著作权、商标权有差异。但对企业法人来说,如果企业发生变更,则其商业信用权将连同企业的变化而转移至新的主体。(2)具有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权不像著作权一经产生便被确定下来。由于商业信用权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义务的兑现能力又随民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经济实力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商业信用权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当民事主体经济状况良好,则其商业信用也较好;一旦经济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行债务,则其商业信用将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权。(3)具有相应的排他效力。商业信用权虽然没有明确地受到法律上的地域限制,但商业信用权涉及民事主体资信利益的保护,故商业信用权在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

  (二)商业信用的价值

  商业信用的价值,在于因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商业信用权。民事主体如果拥有商业信用,即拥有了商业信用权。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规范化,商业信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信用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商业信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权利人可依商业信用权的排他效力对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人均不得恶意损害民事主体的商业信用权;商业信用权人的利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司法或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2.商业信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信利益。商业信用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肯定评价,它对树立民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获得诸如投资、贷款、赊购等方面的便捷条件,从而获得由此带来的资信利益。

  3.商业信用保障了交易安全,提高了交易效率。交易的发生多是一种双务合同,如果一方没有商业信用,即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债务,则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只有在商业信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由于商业信用代表一种信赖,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信任,易于达成协议与谅解,这对于促使交易达成,提高交易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商业信用缺失之分析

  (一)商业信用缺失的现状

  由于社会普遍缺少信用,为了呼唤信用的回归,我国将2001年称为“诚信年”。龙永图在我国加入WTO记者招待会上对记者说:“中国现在最缺的就是诚信”,也说明了商业信用危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当前我国在商业信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经济活动主体相互拖欠。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1240亿元,1991年增加到2000亿元,1994年增加到7000亿元。从全国各地受理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现状来分析,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尚未清偿的债务有增加的趋势。

  2.随意违约,不兑现承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所设立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遵守。但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随意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违约时有发生。

  3.假冒伪劣产品众多。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的范围已渗透到了生产、销售、融资、借贷、竞争等各个方面。此外,经济纠纷以及涉及金融等各种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无论是新的产品,还是名牌产品,几乎都有假冒。造假似乎无处不在,甚至连人民币都存在着假冒的情况,人们难以对其他东西放心。因此,经过整治,社会上不断出现所谓的“放心肉”、“放心米”、“放心油”、“放心盐”等别名,但“放心一族”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假冒伪劣产品的减少,恰恰说明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都在“不放心”的状态下生活着。

  4.政府信用及法律威严受到考验。政府是一个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管理机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支持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社会成员之间因不讲信用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乃至法律的途径来寻求保护。在政府转变职能和深化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制度的转接加上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少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本应给不讲道德者施以法律制裁,最后却因“执行难”而让不法者逍遥法外。于是,社会对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可以说,不讲信用已经形成一股“黑流”,有泛滥的趋势,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当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将商业信用作为社会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行为标准。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信誉和诚实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品质,人人必须诚实不欺地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运作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什么经济发达国家讲求商业信用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习惯,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道德传承几千年的国家却有那么多人不讲商业信用?概括而言,我国产生商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商业信用通过承诺的方式加以验证,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不诚实和不兑现承诺。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由于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没有惩罚或惩处的力度相当小,根本不足以起到对行为主体的警戒作用。当受到处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效益时,市场主体便会很自然地选择逃避法律选择失信。即使他们多次受到处罚,也会因利益的驱使而继续从事违法的交易活动,失信的行为也就很难杜绝了。

  2.“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特别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甚至产生“泛法律主义”的思潮,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而另一个错误还在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认为“法乃刑”,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是违法。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欠债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不是违法,只是一般的德行问题。

  3.经济活动主体片面追求利润。经济活动讲求投入和产出,追求利润。在制度的设计上,如果没有考虑到利益关系,没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没有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讲信用-秩序混乱-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后果。计划经济中的“大锅饭”使人们仅注重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主体的独立性迫使经济活动主体注重经济效益。为了金钱,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而把信用、诚实全都抛在了脑后。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没有多少文化、不讲道德的人赚了大钱,而循规蹈矩的人反倒步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

  4.商业信用信息得不到充分公开。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与有关的商业资信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有相当大的关系。在一国范围内,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有关商业资信资料,有助于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现行的商业信息管理体制下,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相关企业商业信用数据的:一是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渠道获得;二是通过自己调查或者委托调查获得;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使商业资信判断时搜集数据成本过高。因此,造成了很多企业因不能获得对方的商业资信资料而盲目行动导致受损,而有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商业资信公开不充分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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