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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律师个人简历性别:男户籍:中国.亳州移动手机:13605687080办公电话:0558-5119882律所名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6200910682883电子邮箱:zouyujielawyer@163.com律师网站:http://zouyujie.64online.com/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土地承包;公司合同……律所地址:安徽.亳州.光明路.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毕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学历:本科专业:法学业务范围: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非诉代理、代为工商查询……执业作风:诚信热情认真负责办案严谨注重实效……执业理念:崇尚法律,信任法律;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愿长期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及法治的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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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在按揭期的按揭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9 14:07)    点击:329
律师同志:

 
我和丈夫2006年结婚,2007年共同首付20万元,按揭贷款36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按揭期限30年。今年6月份,因我们感情出现了问题,我们决定离婚。请问:这套按揭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李双燕

 
李双燕同志:

 
        首先,对于已经缴纳的房屋按揭及首付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该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的一半,然后通过竞 价、协商或评估将房屋现有的价值确定,再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即为现实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支付对方该部分的一半,对于未来的还款由房屋所有权取得人自己决 定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付款。
 
       其次,按揭商品房现有的价值应通过双方协商、竞价或评估来确定。婚姻期间按揭的商品房在离婚时由于价值的升降存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是升值还是降值,只有 通过市场来衡量。有了价值,再减去按揭的共同债务(当然这个债务不应该包括未还贷款的利息),剩余的应是房屋的升值部分或者降值部分。该部分也应由夫妻共 同承担风险和盈利。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对方一半的盈利或风险,至于贷款利息部分,不应算在共同债务里,原因是:如果按贷款期计算高额利息, 在30年贷款期满后,房价是只升不降的,这就是说,如果离婚时只考虑将贷款利息算在夫妻共同债务里,分割房屋后的非按揭人承担了贷款利息债务,而未能享受 贷款期满后房屋增值部分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离婚时分割尚在按揭期间的商品房,不应把贷款的利息算为夫妻共同债务。


邹玉杰律师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0568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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