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交通事故一案 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9 13:58) 点击:262 |
作者:邹玉杰 来源:法帮网 宋xx交通事故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宋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从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清楚看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卢xx。正是因为被告驾驶不慎、严重违法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才造成了原告受伤,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的经济损失理应有被告承担。 二、 原告住院治疗花费数额明确。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6天,开销数额较大,严重耽误了原告的工作,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住院事实和花销数额有原告的病例、医疗费发票、用药详单为证。 三、 交强险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依据条款规定,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限额为10000元,该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限额内不划分责任;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应包含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该限额为110000元,限额内不划分责任。 四、 关于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条例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须投保交强险,以使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使受害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合理赔偿。然而被告明知应投保交强险,却拒不投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该由原告承担,该不利理应由被告承担。所以,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伤情是被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确定,且被告违法拒不投保交强险,所以,被告应承担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鉴于此,建议合议庭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22日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 元):医疗费(4782.5元+20元+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 =5962.5元。 2、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部分(应计算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以内,限额为110000元):误工费(56天*72.23元=4044.88元)+护理费(56天*72.23元=4044.88元)+交通费(56天*3元=168元)=8257.76元。 3、 财产损失部分(交强险限额为2000元):1044元+80元=1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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