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代 理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9 13:57) 点击:462 |
作者:邹玉杰 来源:法帮网 张xx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指派,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张绍光交通肇事一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发表如下具体代理意见: 一、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只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时候,方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本案中永诚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既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更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二、 被告人张xx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张绍光无证驾驶,违反交通法规、并驶入逆向,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交警队认定张绍光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法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并不涉及垫付抢救费用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代理人关于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违背的说法,我方不敢苟同,因为两个规定和《交通安全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而如果像原告代理人所说的那样,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行为,势必将助长此种不法行为的大量发生,这更与立法初衷相违背,更不利于保障交通安全。 三、 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四、 关于原告的户籍标准的问题。 至于户籍标准的问题,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是最有效的证明,原告的户籍显示其是农村户口,在原告既没有正式城市户籍证明,又没有城市暂住证的情况下,而仅有单位出具的并不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明,是无法证明原告是城市户口的。 综上所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即便成为被告然在被告人张绍光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驳回被告人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邹玉杰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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